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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设立 "宝鸡高新区科技
   创新基金"的决定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金的定位与支持重点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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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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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金管理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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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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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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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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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创新基金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宝高新委发 (2004)170号
      关于设立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的决定

区内各单位、备企业 :
   为了进一步增强宝鸡高新区技术创新能力,全面推动技术创新工作,加快高新区 "二次创业"步伐,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和市场前景看好的高科技成果项目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管委会研究块定,设立"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基金总额暂定300万元,自2004年12月正式启动。

附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扶持、促进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下简称宝鸡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决定设立“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 ”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的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扶持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创新基金的引导,吸引上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贴近国家科技部 “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和宝鸡市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于宝鸡高新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政府拨款、银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和民间捐赠等是创新基金的必要补充。

根据国家、陕西省和宝鸡市有关文件要求,可将宝鸡高新区创业中心所孵化的企业每年对宝鸡高新区财政贡献的 50%纳入专项预算, 注入创新基金,作为创业投入、孵化创新资金专项使用。

第四条 创新基金首期由高新区财政注入 300万元人民币建立。随着高新区财力的增加,创新基金的总额也将不断增加。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参与本基金。

第三章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主管单位是宝鸡高新区管委会 ;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审批创新基金发展规划和计划,审定创新基金的政策和制度;审批基金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审定年度预决算、工作报告及收益分配方案;决定聘请专家委员名单;监督基金使用情况。

创新基金监理单位是宝鸡高新区财政局。

第六条 设立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完善创新基金管理制度和办事制度 ;研究提出创新基金支持重点项目,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协调、组织创新基金项目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共它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3、承办经审批支持项目的合同签署、资金拨付、日常监理、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统计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创新基金的评估机构是宝鸡高新区创新基金专家评估委员会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专家评估委员会)。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评估委员会,负责研究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八条 创新基金接受高新区财政局监督和稽核。

第四章 创新基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针对重点支持的项目类型的不同,在基金中分设孵化专项、人才专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和重点项目匹配专项,分别给予支持。

第十条 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区域经济及支柱产业的发展方向、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已在宝鸡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30%以上。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特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  获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  国家 863计划、973计划研发、中试阶段的项目
•  院士、海外归国人员、博士等高级人才创业项目
•  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软件开发项目
•  产品水平较高、成长前景好的孵化项目
•  孵化创新工作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支持创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支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  支持转化前景较好的专利申报
•  其它应该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 创新基金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和项目的不同特点,本着"小额无偿、大额有偿"的原则,对不同的支持对象运用不同方式。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及资本金投入、孵化资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 :

1、产品研究、中试阶段的小额补助。分 2万元及以下、4万元及以下、6万元及以下、8万元及以下、10万元及以下5个等级,根据专家评级确定补助额度。
2、 项目匹配。几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 10%的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对列入陕西省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省政府资助资金的10%-20%的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3、知识产权资助。对区内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登记或产品登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另定。
4、 人才引进补助。对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进入设在区内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安家、科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资助标准另定。

(二)贷款贴息 :
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贷款贴息一般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 50%给予补贴,个别项目最高贴息不超过80%;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有偿及资本金投入 :
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采用一定期限内全部偿还或以股权投入分红方式,分 10万元及以下、15万元及以下、20万元及以下、25万元及以下、30万元及以下5个等级,根据初创企业情况和专家评级确定投入额度。

(四) 孵化资助 :
由孵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通过支持孵化器和建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提升孵化器服务手段和能力。通过垫付房屋租金、代理注册业务、低价公共设施的服务等,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功率。

第六章 创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木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年度支持的重点项目涉及单位都可申请创新基金的支持。经过受理、审核、批准、签约、拨付、监理、验收各个程序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受理。

1、受理时间:基金每年分两批受理,上半年在 3月底前受理,下半年在9月底前受理。
2、受理机关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
3、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式五份,A4幅面,附带电子版):

•  《宝鸡高新区科技创新基金申请表》
•  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个人资料
•  提供企业近两年的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以及由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信证明 ;
•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阶段性评审报告以及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鉴定约有关结论。
4、经程序性审查,在收到资料后 20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结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审理、批准。

1、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后 40天内,报请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查、评估、评级,做出评价意见。必要时请企业答辩和实地勘察。
2、将专家评审意见上报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确定支持与否、确定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签约、资金拨付。

1、根据审批内容和企业申请的要求,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企业洽谈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资金使用协议内容。经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双方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由宝鸡高新区财政局从基金专户中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监理、验收。

1、监理工作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宝鸡高新区财政局共同进行。根据合同内容主要监察、审理企业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效果。
2、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展情况,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阶段性验收和最终验收。考察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做出验收结论。

第七章 基金风险处理及维护

第二十条 无偿资助的项目,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财政、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先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清算。根据清算情况,报告技术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撤销项目,同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有偿资助的或部分有偿资助的风险处理,按照投入前所签订的合同,并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和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及时补充已使用的资金的相应额度,以保证基金总额不变;通过民间捐赠、资本入股收益、银行利息等扩大基金总额。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木办法经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应的配套文件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起草,经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木办法在运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时,可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调整方案,报宝鸡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按修改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木办法由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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